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办发[2006]1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济南、成都、西安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福州、郑州、长沙、南昌、南宁、昆明、贵阳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在贵州、山东、湖南、江苏、福建、江西、重庆、四川、河南、陕西、云南、广西等12个省(区、市)的顺利推广,人民银行制定了《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统一模式,精心组织,密切合作,各负其责,认真实施


(一)2006年9月30日前,山东、湖南、江苏、福建、江西、重庆等6省(市)要完成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工作。贵州省在此期间要完成全省推广。


2006年12月31日前,四川、河南、陕西、云南、广西等5省(区)要完成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工作。


(二)参与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工作的发卡机构为中国银联所有发卡成员机构,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率先开通。参与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工作的受理机构为12个推广省(区、市)的农村信用社。


(三)人民银行分支行要牵头组织各发卡银行、中国银联当地分支机构和省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成立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广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要制定具体的推广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实施步骤,明确职责分工,并报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和科技司。要组织各参与单位开展业务推广的宣传活动,引导农民工尽快了解和掌握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操作规则及安全用卡知识,提高农民工对银行卡的认知度,培养农民工的安全用卡习惯。要对业务开展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对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研究解决。


发卡机构、受理机构和中国银联要分别成立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工作小组,按照各地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推广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确保业务按时开通。


各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社,要尽快进行综合业务系统和计费系统的改造。中国银联要全力协助各发卡机构和农村信用社进行系统改造,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相关业务培训。


二、业务管理及收费


(一)各参与单位要对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取现金额进行控制,持卡人每卡每天取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


(二)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民工银行卡特色业务的受理机构,其业务开通范围应限于县及县以下地区。


(三)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收费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1.对持卡人的收费,按照取款金额的1%收取,最低1元,最高50元。


2.对持卡人的收费在发卡机构、受理机构和中国银联之间按照3:6:1分配。


三、风险控制


各参与单位要加强风险安全管理,通过业务、技术手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为农民工通过农村信用社柜面办理银行卡取款业务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确保农民工资金安全,维护农民工权益;要规范业务操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账户管理、现金管理、银行卡管理及反洗钱管理的规定,防范欺诈、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在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过程中遇有关问题和情况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请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